Friday, June 7, 2013

香港十大奇案四之屯门色魔


  屯门色魔,本名林国伟,曾多次在香港新界屯门区犯下强奸、抢劫和谋杀,令居住在屯门区的女士人心惶惶,并令香港于1990年代哄动一时。后来香港警方在屯门加强巡逻,逼使其迁出土瓜湾,并在该区犯案。


  1993年他在犯案后邀受害人约会,受害人报警。警方保护下受害人答应赴约,并将林国伟当场拘捕。后来证实被其侵犯的女子多达13人,当中3人被杀。林国伟最后被判终身监禁。
  在香港奸杀罪案个案上,屯门色魔是继雨夜屠夫林过云后,最广为人知的一人。

案件回顾
  1992424日凌晨3时许,当时仅21岁、住在屯门大兴邨的林国伟,在屯门公路上喝着啤酒驾车,此时一辆的士在他车旁掠过,的士内一名夜归少女长发披肩。林国伟被捕后曾描述,该女士的容貌与她前女友相像。他于是开车追贴的士,直至少女在屯门友爱村爱明楼下车。

  年仅19岁的少女在电梯大堂等候电梯,林国伟藏匿在暗角。待电梯到后,他一个箭步扑出,闪身进入电梯之中,强劲勒紧少女颈项,把她硬扯出电梯,并于后楼梯将她强奸。随后抢走她的手袋及金饰。这是林国伟首宗案件。

  19926月,一名32岁夜总会女侍应凌晨4时半下班后,乘的士回到屯门建生村时,成为他第二个猎物。再隔两个月,他在凌晨时份于屯门新禾里将一名39岁女子扼颈,拖入草丛强奸。

  上述3名受害女子均即时报案,令警方留下了林国伟的精液样本,惟受害人在混乱中未能认清凶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发型、口音等,令警方束手无策。

  199212月,他先后再在屯门区出没犯案。该月3日,大兴村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时,突然被人从后勒颈扼晕,苏醒后方发现被人强奸及洗劫,翌日与亲友报警。28日,另一名女子与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离去,结果她回家时不幸在梯间被强奸。

  1993224日凌晨四时许,林国伟再次出动,对象是一名50岁的家庭主妇,她当晚与朋友打麻雀后,独自回到友爱村,被林国伟扼颈拖至梯间。这一次,林国伟用力过度,将对方勒死,他未有将受害人强奸,但在她身上射精,并劫去受害人的手袋。两个月后,一名22岁的唱片骑师深夜回到大兴村的住所,亦被林国伟扼毙及强奸。两名受害人的财物,同被林所夺去。

  在调查进行得如火如荼之际,林国伟因为风声太紧,搬到红磡区姊姊家中暂避,因住所邻近土瓜湾益丰大厦,93524日凌晨4时,将23岁卡拉OK公关刘小敏强奸,他事后竟意图与对方做朋友,被女受害人重掴,林国伟将她扼毙。

  同年8月,他看中了另一名21岁少女。在同区的美景街强奸一名少女后,迫对方交出电话号码,林数日后再致电受害人相约外出,被埋伏探员拘捕,经精液的DNA鉴证,证实他正是为为祸两年的屯门色魔,先后在友爱村、大兴村、益丰大厦、红磡下乡道及美景街,强奸及抢劫9女子,杀害当中3人。

案件调查
  连续多宗强奸案在屯门区发生,引起当时区内居民大为恐慌,有街坊亦曾自行组织互助小组,护送女士归家。当时警方已相信色魔必定极为熟悉区内环境,有可能是区内居民。

  负责调查该案的是已故香港警队总督察王永基。在案情分析时,警方发现凶手犯案后,能在极短时间内,前往不同地区的银行提款机,以受害人的提款卡提取金钱,锁定凶手必定是有车一族,利用车子跟踪受害人,施暴后再驾车而逃。

  警方随后发现,接载首名受害少女的计程车士司机,潜意识中依稀记得事发当晚,曾有一辆私家车尾随。警队于是邀请催眠师杨志滔协助,在催眠效力下,司机能描述出该白色车是日本车,并且说出车牌中的数个号码及车款型号,事后证实这些资料相当准确。

  香港警方其后向入境事务处取得过万名市民的个人资料,利用人手逐一输入电脑分析,再根据疑犯的简单资料,将可疑人物收窄至数百人。警方亦在区内安排女警作香饵,希望引林国伟上钓。最后,林国伟因为相约案中受害人观看电影,被警方拘捕。

  当林国伟落网时,由于受害者大多是被人从后袭击,无法认出色魔的容貌,案发时亦没有目击证人,香港警方法证部门利用当时刚引进的DNA技术,分析残留在受害人衣物的精液,成为这宗案件确认犯案人身分的最关键证据。

  在被捕初期,林国伟一直保持沉默,不愿作供,王永基看准林国伟渴望与人倾诉的弱点,以倾谈方式诱他说话。他于是将整个犯案过程供出,并说招供后感到心情较舒服。19949月,案件开庭。期间,没有任何亲友在庭上出现。

裁定判刑
  林国伟在庭上承认15项强奸及行劫罪,否认余下的3项谋杀罪,坚称自己是错手杀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属反应激烈。

  辩方律师找来两名精神科医生替林国伟辩护,精神报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温暖,林国伟有5兄弟姊妹,母亲于林3岁时出走,父亲酗酒残暴,形成他孤僻的性格,朋友极少,喜欢欺负小动物。中一辍学,爱好飞车,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抛弃,以酒精和自慰解决空虚,恶性遁环下形成精神失常。

  不过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会人格的疾病,并非精神病。这宗案件原有127名证人,聆讯本需两个月,但基于被告人认罪,聆讯缩减至5天。

  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3项谋杀罪成,需判处终身监禁。法官认为,被告犯案时间极长,暴戾非常,对社会危害性巨大,连同另外8项强奸罪,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项终身监禁,以显示案件的严重程度。在香港,强奸罪一般入狱为515年,只有最严重的强奸罪会判处终身监禁。


Source: baike.baidu.com/view/1129412.ht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