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6, 2013

香港十大奇案三之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跑马地纸盒藏尸案,是发生于19741217日在香港轰动一时的一宗谋杀案件。当时16岁少女卞玉英在背景嘈吵的地方用电话相约同学到跑马地电车站。翌日,清洁工人林嫂在黄泥涌道街上发现卞玉英的裸尸被藏于电视机包装纸盒内,两个乳头被割去,阴毛被烧焦,处女膜仍完整。

这是香港首宗没有人证,只利用科学鉴证取得部份环境证供而定罪的谋杀案,但所得的环境证供未能完全肯定欧阳炳强有杀人,没有考虑其他的可能性,如269条纤维中有7条与疑凶吻合,其余纤维拥有人亦有机会是杀人凶手,而且案发现场没有死者的指纹,纸盒的掌印,不属于疑凶,疑凶没有杀人动机、处理尸体时间等,嫌犯欧阳炳强从头到尾都强调我没杀人,我是冤枉的。胡鸿烈是辩方律师。

欧阳炳强的妻子张金凤多次为丈夫寻找御用大律师贝纳祺及大律师汤家骅上诉,希望获得脱罪的机会,官司打到了伦敦枢密院,但最后仍不成功。因为案件已经上诉到伦敦枢密院,疑凶杀人之罪在法律上已经绝大多数不可能被推翻。
至今很多人认为此案可能为冤案,至少举证不足,此案的特点是警方基本上只向欧阳炳强一个人调查,忽视作案的可行性和其他环境证供,如大量不属于疑凶的衣物纤维和掌印等。当时警队不少人士都有贪污,款项之多使警队内有大量的富豪,而因为警队的压力,廉政公署不能追究发生在197711日之前的案件(包括此案)有否涉及贪污。

警方推测及判刑 
警方推测当时16岁少女卞玉英乘搭电车到达香港岛跑马地后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电话,之后被杀害。1975年,警察拘捕案发时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国籍男子欧阳炳强,控告他谋杀中国籍女子卞玉英。当年,有光头神探之称的贝亚,一口咬定欧阳炳强是案中的凶手,欧阳炳强最终被最高法院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并被处以死刑至获香港总督特赦为无期徒刑止。

香港凶杀组分析后认为,藏尸纸盒底部虽然经过拖拉但损毁轻微,初步锁定凶杀案的第一现场在跑马地附近,但他们盘查了将近800人仍无线索。直到有一天编号为“1725”的探员,偶然到当年26岁的中国籍男子欧阳炳强工作的雪糕店借用电话,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员“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阁楼后发现,里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纸盒,俨然一个小工厂。“1725”回去后将情况上报。之后凶杀组又从死者女同学口中得知,卞玉英经常到雪糕店吃雪糕,于是将目标锁定为安美雪糕店。警方随后翻查了雪糕店当晚的当班记录,发现只有兼职的殴阳炳强在店内工作,除此之外,还发现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纤维与欧阳炳强的西装吻合。其长发上的两小块电线胶皮及纸屑与雪糕店工厂的物件一模一样。警方因此怀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买雪糕及借电话时,被人侵犯后反抗而遭毒手。

不少市民认为是冤案 
不少市民不是觉得欧阳炳强一定没有杀人,而是觉得主要证举是单凭衣物纤维不足以判断欧阳炳强肯定有杀人,应作更进一步调查。 而当年的警队极之贪污腐败,贪污数目达天文数字,部份警队高层所贪的金钱比富豪身家还要多,因为当时警队多数人亦曾贪污,后来成功要胁廉正公署不追究任何人士在197711日前干犯的贪污罪行。因为此案警方看似一口咬定欧阳炳强杀人而没从多方面调查,而此案发生在追究责任期限前,不能重新调查有没有人贪污。在找到衣物纤维后(亦不可怀疑衣物纤维亦有嫁祸的可能性),即不作其他调查(如夜校,借电话地点方面)而此案当年亦有多方面的谜团没有解开,若欧阳炳强不是凶手,真正的凶手还置身法外。

疑点 

此案至今仍有不少疑点,例如:

举证不足 

科学鉴证所得不足以定罪 
此案有运用科学鉴证的方法,但只证明了死者身上有欧阳炳强的衣物纤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欧阳炳强有杀人,连其他间接证据也没有,如纸箱2个掌印也不是欧阳炳强,疑为案发现场亦没有死者指纹。举证不科学,但利用其中一个不足以证明疑凶有杀人的科学步骤来得出不科学的结论。跟据此推断,其余有接触死者的人,死者身上其余200多条衣物纤维的所有者也是凶手。而200多条衣物纤维当中,只有7条和同欧阳炳强既一件外套相同,其他的衣物纤维不知属谁。而这套西装很容易买到,而且部份人不排除西装的衣物纤维是后来才扫上死者身上的。

死者身上始终没有被告所穿西裤的纤维。

检控过程
没有要求附近店铺、夜校同学于法庭作供,外界不知这两方面的资料。

死者死前向其弟弟说到报社登广告,控方没有死者有否到报社的资料,不知有否在这方面调查。

作案过程的不可能性 
案发当晚雪糕店生意额和平日差不多,证明欧阳炳强没有空闲时间去处理纸盒而欧阳在下班后便回家且有看更为证更因此他没法一人又做生意又杀人灭证。
受害人是被人用手握颈而致死的,但欧阳的身材细少,很难单独干此事及在短时间内毁灭证据。

警方没有查证纸盒上的铁锈与商店的是否相同便一口咬定是由店中推出来。
警方假设疑凶是作案的,但疑凶当晚其实有整个宁静无人的夜晚处理尸体,但却安心又不智地回家,而弃尸于自己工作的店铺附近,而留下部份在案发现场的证据,更聪明的做法是弃于垃圾站。

疑凶弃尸于自己工作地点附近,但把死者的衣服全部老远的弃掉,而且当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无人发现。

警方说疑凶是智慧犯,消灭一切证据,但多月后仍愚蠢地留下西装外套而且供警方带走取证。

案发后疑凶正常地早晚也工作,如有犯案多数也会思考如何处理事情,导致心神仿佛,注意力不集中,或请假。而且尸体被弃于疑凶工作地点附近,疑凶应该预期很快会成为被调查的对象。

没有调查其他疑凶 

夜校 

警方不曾向死者卞玉英的夜校男同学调查过。
当日卞玉英的夜校签到簿碰巧不翼而飞。

纸盒来源 
纸盒上的指印不是欧阳炳强留下的。
纸盒太大及没有证人证明纸盒是那时出现在街上,因此控方一口咬定是由附近店中推出来的。但没有考虑纸盒是多人合力及/或是由车运来的可能。

随身物品 
警方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随身物品所在的区域对找出案发地点有很大作用。

合理的怀疑 
死者当日5:00出门,及后致电同学于6:30跑马地站相约,当中死者曾登广告,进食,致电的背景是环境嘈吵的地方,很可能是进食的酒家,而坐电车由死者家即筲箕湾到跑马地,又要在中途办理这么多事不太可能,因此推测有机会是乘坐朋友私人车辆或的士到跑马地,而在车上因纠纷而被杀,及后有机会在半夜,凶手或凶手们有门锁或用其他方法进入安美雪糕公司后的工作室处理尸体,所以安美公司工作室没有死者的指纹而部份环境证供的处理尸体地点和安美公司工作室吻合。但在半夜弃尸,即更大机会比较长时间无人发现,而且无人看见弃尸过程。一进入工作时间最早的清晨7:00,纸盒即被发现。更合理的是有人在半夜进入安美雪糕公司处理尸体。

而疑凶在12:30已抵柴湾住所,有看更作证,即疑凶于11:00或更早已经处理好尸体而且放在街上才回家,连同处理好死者的衣服及随身物品,连同作案过程不被发现,尸体没有在10:30-12:00不是太少人出入的时间被发现,不太合理。

凶手为死者相熟的人,在车上,或跑马地附近的一些小人出入地点犯案,再在深夜进入安美雪糕公司处理尸体。

部份人认为警方努力证明疑凶为真凶,漠视其他角度的调查,又借词市民不懂科学,但由科学监证出的结果不足以证明凶手有罪,部份人认为警方似是要包庇某些人,不排除警方被收买及事件牵涉有权力人士。

凶手半夜在安美雪糕公司后的工作室处理尸体,因欧阳炳强在安美雪糕公司后的工作室工作,或放置西装,安美雪糕公司后的工作室中有西装纤维也很正常。亦有可能凶手为了处理尸体而看准了安美雪糕公司而有与当晚6:30后当值的欧阳炳强接触过,而因此凶手身上有欧阳炳强的衣物纤维,所以死者身上200多条衣物纤维中有7条属于欧阳炳强,其余大多属于真凶或凶手们。

动机 
欧阳炳强与死者互不相识,也毫无做案动机,更没有直接证据两人有接触。更有动机杀人的应是与死者接触较多而有积怨的人。因非礼而杀人不太合理。

作案地点 

借电话的地点
最后一个和死者联络的同学指出,死者致电时,背后环境嘈吵,而雪糕店则在阁楼,背景宁静。
死者所到地方 
死者的验尸报告指出,死者在死前曾进食,因此致电地点有机会是酒楼之类的地方。

雪糕店 
案发地点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纹。
警方当时推测死者是到欧阳炳强工作的雪糕店借电话然后遇害,但根据《危险人物》一书指出,雪糕店门口有两个通宵营业的水果档,为什么死者不去水果档借电话反而到雪糕店去借呢?另外,雪糕店的电话不是放在铺面,而是放在阁楼。

雪糕附近店铺 
警方当时推测死者是到欧阳炳强工作的雪糕店借电话然后遇害,但根据《危险人物》一书指出,雪糕店门口有两个通宵营业的水果档,为什么死者不去水果档借电话反而到雪糕店去借呢?另外,雪糕店的电话不是放在铺面,而是放在阁楼。

案发时,怀疑案发地点旁的店铺也在营业,但所有人也没有留意案发经过和弃尸、弃私人物品的过程和案发时的声音。

贪污可能、程序问题 
当年有办理此案的警察很像很害怕欧阳炳强出狱,说他是高度危险人物,很大可能会再杀人,但欧阳炳强出狱十年后亦没有犯案。

警方对不同意调查手法的人都称为愚民,指出此案是科学鉴证的案件,但事实是由科学鉴证的结果不足以证明欧阳炳强有杀人,而且不排除有人嫁祸。

释放欧阳炳强其中一个条件为不容许他再谈此案。
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明显是有人想把时间改到与环境证供相符。

探员又扮鬼又吓,都没有得到一点蜘丝马迹,因此一口咬定欧阳炳强是冷血。

在审前报纸已广泛报道欧阳炳强是凶手,因此审判可能不公。

1975年是香港一个在廉署成立后的腐败年代,更可能是因有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制做伪证。部份人不排除数条衣物纤维是在后来加上的。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只有其中7条与欧阳炳强衣服的纤维吻合。但只是颜色相同及同种类,没有证据证明是由欧阳的衣服而来的。此外,欧阳之妻多次说明他丈夫已很多个月没穿这些衣服,但按当时制度这种证供是无效的,原因是妻子不能为丈夫作证。相反,法庭接纳两个看了报纸后才指责欧阳曾变态地用烟烧她们裙子的人的品格指证,而这是案发前一年多的事。另此二人为受害人之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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