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22, 2013

香港囚犯四級制

每名囚犯入獄時,懲教署會按其所犯案件的性質、刑期長短、個人背景(如曾否有越柙的行為)等因素作保安分類,類別分甲、乙、丙、丁四種。院所管方並會按時對犯人的保安分類進行覆檢,考慮犯人在獄中表現及已服刑期等因素而更改。

一般而言,被判監禁十二年以上的囚犯會先被編為甲類囚犯,此類囚犯須在高度設防院所服刑。判監五至十二年的囚犯則多會被編為乙類囚犯,該類囚犯可被派到高度或中度設防院所服刑。至於判監五年以下者多屬丙及丁類,大多數會被分派到中度或低度設防院所服刑,而丁類囚犯則主要會在低度設防院所服刑。

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監禁刑期可因囚犯行為良好而被扣減,最多可扣減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事實上,囚犯通常可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除非該犯人在獄中行為差劣或違反監獄規則,但此條例不適用於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而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法例上是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機制,並容許囚犯申請減刑的。





位處偏遠的赤柱監獄、石壁監獄,囚有多名危險重犯。


為了防範甲級囚犯,懲教人員須接受特別訓練。

-全文完-
(資料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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